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共政协枞阳县委员会机关党组工作,改进和完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县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枞阳县政协委员会机关党组(以下简称“党组”)是中共枞阳县委(以下简称“县委”)批准在县政协机关(以下简称“机关”)设立的党的领导机构,必须服从县委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县政协党组的领导,充分发挥在机关工作中的领导作用,保证县委、县政协党组的决定在机关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机关领导班子依法依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一定程序转化为机关领导班子的决定,体现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意愿。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党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县委以及县政协党组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二)改进和创新机关工作,协助县政协依照政协章程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促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
(三)讨论和决定机关相关重大问题:需向县委、县政协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机关“三重一大”事项;机关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四)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协助县政协党组,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机关干部教育管理和培养使用,注重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对机关群团工作的领导,发挥机关比较优势,广泛凝聚党外干部、人民群众及各方面力量,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六)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机关党的建设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组其他成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对机关党支部党建工作指导,落实党组成员联系党支部工作制度。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五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根据分工行使相关职权,并根据党组决定或书记委托负责有关工作。
第六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县委、县政协党组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每年至少作l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专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八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县政协有关领导同志、机关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九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重要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组成人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组成人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十一条 党组组成人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党组组成人员外出参加教育培训、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或因私出国(境)的,需履行请假手续,并按照规定报批。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四条 党组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及县政协党组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机关贯彻落实意见措施。
(二)讨论通过需向县委、县政协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审议机关党组的决议、决定。
(三)研究机关“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向县政协党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机关机构设置、职责调整、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研究机关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党组成员分工。
(七)应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需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十六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进行。
(一)会议组织
1.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党组书记委托或上级党组织指定的党组成员主持。
2.党组书记根据机关工作实际决定是否召开党组会议。党组成员认为所分管领域或机关的某项工作确需提请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也可提议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3.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因故缺席会议,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结束后,主持人或委托专人向其通报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
4.党组会议邀请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参加;同时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机关委、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并在相关议题讨论完毕后离开会场。
(二)议事程序
1.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列入议题的事项,党组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应主动听取党组其他成员的意见,充分沟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在党组会议上临时动议未列入议题的事项。
2.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之外,应至少提前1天将会议时间、议题、个人需准备工作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将会议材料提前印发参会人员。
3.党组会议实行党组书记(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一般性议题,由主持人作出结论性意见,提出落实分工及贯彻要求等,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重要议题需要表决的,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超过应到会半数成员意见形成决定(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4.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
5.党组会议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有较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酝酿、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党组会议决定。
(三)执行与监督
1.党组组成人员要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增强党组权威。任何个人、少数人均无权决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无权改变党组的集体决定。
2.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组成人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3.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4.党组会议参会人员应自觉保持会场秩序,违反纪律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四)党组会议召开情况和决定事项,属党务公开的,应及时公开;需通报的,以适当方式在规定范围内通报。
(五)县政协办公室承担党组会议会务工作,并按规定将会议记录等材料存档备查。会中如实记录党组会议发言重点、讨论情况和表决结果。对于党组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确有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应及时编发党组会议纪要。对党组决策事项跟踪督办、反馈报告。
第五章 自身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学习型党组,丰富学习内容,增强政协机关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县委和县政协党组有关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围绕各专门委员会履职实践组织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学习等。
第十八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坚持和落实党组民主生活会等党内制度,按照规定或上级要求开好党员领导干部年度或专题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第二十条 落实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根据县委要求及时报告党组工作和本人履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每年开展1次述职评议活动,接受组织考核和党员群众评议。
第二十二条 党组应当将机关党的建设作为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议事日程,每年安排时间专门听取机关党建工作汇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